更新时间:2015-06-20 11:06:41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感谢党和国家关心,这下好啦,我们参战老兵养老有着落了……”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和社保中心服务大厅人头攒动,一群“两参”老兵满脸兴奋,手拿自己的证件资料围在窗口补缴两参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政策出台背景。“两参人员”是指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他们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 重要贡献,是较为特殊的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尊重并享受应有的待遇。随着国家的富强,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2014年1月6日,云南省民政厅、财 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4〕2号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州市对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不一。为此,省人社厅经过多方调研和论证,于2014年12月8日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70号文件,为符合条件的“两参人员”带来了福音,该文对“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补缴人员范围是指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即本人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人员类别栏中为“两参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 补缴办法。一是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账户不计息。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40%三个档次确定缴费基 数。综合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二是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 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三是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两参人 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其符合国家和政策规定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程序申请参保人员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的,且人员类别栏里明确为“两参人员” 的,直接到人社局办理手续;如果持有两证人员类别栏里未明确为“两参人员”的,需存档民政部门提供两参人员证明或两参人员花名册,方可到人社局办理手续。 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到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填写《“两参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参 保人员持审核表到人社局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报参保,核定补缴费用→参保人员到地税部门缴纳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返回的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待遇计发。办理补缴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补缴保险费后到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计算退休待遇,并从补缴后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发养老金。 该县人社局积极与县民政局沟通协调,成立工作组,扩大宣传,积极动员,从工资福利科,劳动监察大队抽调专人协助养老保险科提高审批速度,并在社 保中心服务大厅开设专门窗口,竭尽全力为“两参人员”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据统计,该县共有“两参人员”800余名,截至目前,已办理审批手续的600余 人,已经补缴费用的400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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