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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布“不合理低价”和“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认定标准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5-10-03 10:10:29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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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黄金周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紧急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首次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和“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 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 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 购物”: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 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 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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