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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法院对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6-07-12 21:07:09来源:罗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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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罗平法院对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熊某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李某与罗平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汽车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前给付李某汽车配件款66990元 的调解协议。但该汽车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8月24日向罗平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汽车公司属于自然人 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熊某是汽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4日,罗平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了熊某为案件的被执行 人。经多次给熊某做工作,熊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但其在此期间依然出入高档饭店,甚至还在家里大摆酒席请客。2016年5月4日,熊某因拒不 执行被罗平法院决定司法拘留。5月13日,申请人李某以被执行人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5月17日,熊某被罗平法院决定逮捕,于次 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属于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自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以来,罗平法院现已受理并审结了4件拒执罪的 刑事自诉案件,其中3件案件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或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撤回了自诉,熊某系拒执罪自诉案件 被判处刑罚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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