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09:09:17来源:未知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诉前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该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具有普遍警示性。小编将通过实际案例为大家陆续更新避坑指南,让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能避开这些坑,降低诉讼风险。 案例一:窦某于2017年12月向杨某借款72000元,借款时双方没有书写借条,仅通过微信聊天转账,也没有约定利息等事项,几年间又通过微信转账先后还款55300元,至今下欠16700元。杨某欲起诉窦某偿还其下欠的16700元,并承担占用资金利息。 风险点一:双方在借款时没有书写借条,仅有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借款事实。在该案中窦某对自己的欠款事实没有抗辩,因此没有发生纠纷,但如果欠款人对借款存在异议就会给诉讼带来风险。 风险点二:借条上载明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当事人提出抗辩不是他本人。本案中杨某在诉状上书写的窦某姓名与窦某实际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窦某可就身份问题提出异议,但对方进行了认可。 风险点三:赔还时间不明确,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主张逾期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书面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无法主张利息。杨某要求偿还占用资金利息但在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故无法支持其利息。 法官提醒 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需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管收据。 2.在起诉过程中,如果被告在答辩时对其被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交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起诉的名字与其姓名不一致,有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身份核实清楚,书写借条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姓名不能用小写或绰号代替,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出具正式的书面凭证。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应当尽量通过转账形式并注明转款原因,如现金交付时出具收条,注明收款日期。 3.《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约定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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