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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老厂乡一村民花20多万买了土地,1年后被起诉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1-08-26 09:08:10来源:罗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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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联合马街法庭、板桥法庭、大水井法庭部分干警,在县检察院、部分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前往罗平县老厂乡,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执行案件进行强制腾房。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8日,李某与刘某达成协议,李某将无证的位于罗平县老厂乡政府旁的四件石棉瓦房以201600元转让给刘某。

2019年10月30日,刘某履行了给付义务,李某履行了交房义务。

2020年4月,李某之妻熊某向罗平法院起诉李某、刘某,要求确认李某、刘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李某与刘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转让的标的实为土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禁止买卖,李某与刘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对方的财产。

遂依法判决:李某与刘某所签订的房产及地基转让协议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刘某201600元;刘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李某位于老厂乡政府旁的四件石棉瓦房。

刘某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刘某拒绝返还四件石棉瓦房,2021年4月1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于2021年4月16日到老厂乡进行现场调查,找到刘某做工作,刘某表示对法院判决不服,已经提出再审。

执行干警同时也对申请人李某做了调查询问工作,李某按判决内容将201600元交纳至法院账户。

随后执行干警再次又找刘某做工作,刘某已外出打工,其母亲李某芝态度恶劣,表示坚决不腾房,还要跟申请人李某一家拼命。为防止矛盾激化,执行干警做了大量劝说工作,然而刘某、李某芝态度坚决,劝说无效。

2021年7月28日,执行干警到现场张贴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刘某于2021年8月16日前自动腾出房屋并返还李某位于老厂乡政府旁的四间石棉瓦房,到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知了被执行人刘某及其母亲李某芝。

 

 

 

因刘某到期仍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18日,罗平法院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强制腾房。

考虑到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为顺利执行该案,执行干警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邀请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以确保本案执行合法合规,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10时30分,执行队伍抵达执行现场,不出执行干警所料,执行队伍刚开始拉起警戒带,刘某母亲李某芝以及另外一名亲属蒋某即刻上前阻挠,执行队伍依照执行方案,由强制带离组迅速将两人控制并带离执行现场,矛盾化解组的工作人员即刻跟上给两人做思想工作,现场警戒组的人员则对围观群众劝离,清离现场。

随后现场物品清理组的人员开始对石棉瓦房里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清点,登记,再由搬运工将物品搬至指定地点。

 

因执行方案规划详细得当,整个腾房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至12时05分,整个腾房工作执行完毕。

执行干警告知申请人李某,房屋已经腾空,现将房屋交由李某使用,李某在现场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更换石棉瓦房的卷帘门门锁,此次腾房工作顺利完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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