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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护航绿色发展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2-07-21 09:07:29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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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
 

会泽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通过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加强警示教育,为会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回顾

2016年10月,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复,被告人赵某某开设的某乡水井沟采砂点(以下简称水井沟采砂点)被临时许可作为者海镇脱贫攻坚项目用砂供应点,许可至者海镇脱贫出列。

2017年9月者海镇脱贫出列后,2017年9月19日,者海镇人民政府向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函请撤销水井沟采砂点,水井沟采砂点的临时许可实际截止2017年11月2日。

2018年1月15日,经县国土资源局两次到水井沟采砂点进行检查,发现砂场仍在开采作业,县国土资源局对赵某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两次调查情况分别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赵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仍继续开采砂石,至2019年4月份左右才陆续停止开采,后被会泽县人民检察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接受审判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缴纳行政罚款,并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警示意义
 

矿业是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产业,属于社会最基础、不可或缺的产业之一。非法采矿往往潜伏着各种突发事故隐患,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矿产开发秩序,对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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