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1 10:09:10来源:师宗人民法院
“我家的狗不咬人” “我自己养的狗我知道,不怕得” 总有一些养狗人士会存在这样的幻觉。 狗的性格温顺,不是遛狗不牵绳的借口。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判决的一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饲养人张三赔偿了被咬伤的小A所有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A是一个三年级的小学生。这天和往常一样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张三家门口时,突然冲出一只黑色大狗将小A咬伤。小A的家长闻讯赶来,将小A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一周后出院。 小A出院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小A的医疗费、生活费用、护理费等损失。而张三认为,自己家养的狗是看家护院的,攻击性不强,咬伤小A完全是意外,只愿意承担小A的部分医疗费。 最终,师宗法院判决张三赔偿小A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四千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既没有用结实牢靠的锁链拴住狗,也未对其佩戴嘴套,导致其咬伤小A,应当赔偿小A所有的损失。 温馨提示 饲养动物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权利有边界。殊不知,再友善的狗,也有咬人的可能。养犬是自由,牵绳是责任,文明养犬,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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