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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莫由“醉人”变罪人,醉驾,应当“刑”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2-09-01 10:09:36来源:师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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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场惨痛的醉驾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发人深省。出行交通工具日新月异的今天,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却因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醉酒驾驶等行为而酿成大祸,终害人又害己。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张某某,原中共党员,师宗县某服务中心职工。2020年5月15日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源街由西向东行驶,21时31分行驶至师宗县通源街路段处时遇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通源大街开展夜查行动,随后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右转驶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88.4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处罚】2020年10月7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党政处分】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免除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陈某荣,原中共党员,师宗县某局职工。2021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荣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师泸线(师宗-泸西公路)由师宗往彩云方向行驶,于23时35分许行驶至师宗县师泸线k11+400M处与绍某川家的耕牛相撞肇事,造成绍某川家的耕牛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绍某川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荣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4.23mg/100ml。案发后,陈某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刑事处罚】2021年9月9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荣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党政处分】陈某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事故发生后主动辞职。

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付某某,师宗县某银行职工。2021年6月14日17时26分,付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由师宗县凤凰大道方向沿兴师路向丹凤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师宗县兴师路仁和医院门口路段处时与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肇事,造成季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付某某、季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6.54㎎/100ml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处罚】2021年9月29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付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党政处分】付某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法条释义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从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忠言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师宗法院共判处危险驾驶552人,约占刑事案件的20%。近三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剧增。2019年判处95人,在同年刑事案件中占比29.87%;2020年判处98人,在同年刑事案件中占比29.91%;2021年判处143人,在同年刑事案件中占比34.29%。

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当严格遵纪守法,时时严于律己,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决不把违法行为带上公路,共同营造安全交通环境。同时,还要管好自己的家属和身边人,让他们都能守法驾车、安全文明行驶,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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